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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贸政策丨《关于实行扶持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工作的通知》

    2019-06-25 10:00:00    南山    5611    转贴

    青岛市商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

    关于实行落实扶持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

    保险政策工作的通知

     

    青商贸字〔20196


    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西海岸新区、保税港区、高新区商务及财政主管部门:

    为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和覆盖面,鼓励出口信用保险组织降低企业投保成本,帮助企业用好短期出口信用险工具,规避贸易风险,促进全市外贸稳增提质,根据《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办发〔201847号)等有关要求,现将进一步加大外贸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支持力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及条件

    申请出口信用保险支持资金的外贸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青岛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为个体工商户;

    (二)在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扶持年度有出口实绩且统计在青岛市(以海关统计为准);

    (三)企业管理规范,扶持年度在外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四)企业在具备承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资质的青岛市保险组织(以下简称“保险组织)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二、支持范围及标准

    (一)对外贸企业在保险组织投保非小微企业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产品(含短期综合保险、短期中小企业综合保险、短期买方违约保险、短期特定合同保险等)的保费支出,给予不高于实际保费支出60%的扶持。其中,扶持年度出口额在1亿美元以内的企业,每个企业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扶持年度出口额超过1亿美元(含1亿美元)的企业,每个企业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外贸企业(扶持年度的前一年海关统计的出口额在300万美元(含)以下的外贸企业)在保险组织投保小微企业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产品实际发生的保费支出,在保险组织承保费率优惠(费率不高于0.03%)基础上,给予保费100%的支持(投保时直接免收保费)。

    三、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程序

    (一)外贸企业投保非小微企业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产品

    1.符合申报条件的外贸企业每年按要求时间(另行通知)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区(市)商务主管部门。

    2.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出具初审意见后汇总上报市商务局。

    3.市商务局统一受理区(市)汇总报送的申报材料,复核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中介组织审核,出具审核报告,并根据审核报告提出具体资金安排意见。

    4.市财政局根据市商务局提出的资金安排意见,结合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将资金下达区(市)财政部门,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具体组织资金拨付。

    (二)外贸企业投保小微企业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产品

    1.每年按要求时间(另行通知),由保险组织将符合条件的外贸企业投保小微企业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相关产品情况汇总整理,并形成申报材料报市商务局。

    2.市商务局统一受理保险组织报送的申报材料,审核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中介组织审核,出具审核报告,并根据审核报告提出具体资金安排意见。

    3.市财政局根据市商务局提出的资金安排意见,结合年度预算安排情况,按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四、申报材料

    (一)外贸企业投保非小微企业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产品(投保企业给予材料)

    1.《青岛市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支持政策资金申请表》(投保非小微外贸企业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产品);

    2.《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3.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名称若有变更需给予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或书面备案登记信息;

    6.与具备承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资质保险组织签订的有效保险合同复印件(核对原件);

    7.保费发票复印件(核对原件);

    8. 其他需要给予的材料。

    (二)外贸企业投保小微企业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产品(相关保险组织给予材料)

    1.《青岛市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支持政策资金申请表》(投保小微企业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产品);

    2.《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3.相关保险组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与所有申报的外贸企业签订有效保险合同复印件(核对原件);

    5.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或书面备案登记信息;

    7.其他需要给予的材料。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扶持政策促进出口作用。各区(市)要高度重视信保工具对扩大出口的保障作用,加大政策宣传培训力度,扩大信保扶持政策的知晓面,鼓励企业持续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不断开拓新市场、新客户,努力扩大出口成交。

    (二)认真把握政策,努力用好用足扶持政策。各区(市)要严格把关,对照有关要求实行审核工作。

    (三)本通知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限为2018-2020年。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关于实行落实扶持外贸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政策工作的通知》(青商外贸字〔201620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商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1938

    (源自:青岛市商务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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